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使工作人员管理有章可循,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依据《杭州市临安区温州商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、兼职工作人员。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商会订立全日制劳动关系,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获取劳动报酬。兼职工作人员不与商会订立劳动关系,原则上不领取报酬。
第三条 由会长(法定代表人)全面负责人事管理,秘书长对商会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。
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,根据岗位职责、工作表现、考核结果等,由秘书长负责,报会长批准。
第五条 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,提出用人计划,报会长审定,由秘书处实施招聘,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批准。
第六条 工作人员表现突出的,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分别给予口头表扬、颁发奖励证书或奖金等奖励。
第七条 工作人员工作表现不良的,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、减薪降职(限专职工作人员)、解聘、开除等处分。
第八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,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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